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京财文[2007]287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促进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协决定“十一五”期间在郊区(县)(以下简称区县)共同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为保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市财政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转型资金(以下简称“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北京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政 科普惠农 资金 办法通知
抄送: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打字人:王燕校对人:国中鑫
共印110份
北京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市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三条“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市对区县专项不住项目管理。
第四条“计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工作方案》评选出的,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致富带头人、农民科技服务专家、专业技术指导员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为其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第五条奖补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每个奖补15万元,农村科普致富带头人、农民科技服务专家、专业技术指导员每名奖补3万元。“计划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农村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用“计划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区(县)财政局和科协,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额度,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区(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2),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组织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确定预算额度。
第九条先进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支付完毕的,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获得“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计划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和市科协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年底前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计划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取消对所在区(县)的支持额度,追回所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计划实施、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县)“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要求,汇总上报“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